
高質量的律師隊伍
共有財產在共有人之間協商分割的,離婚財產分割協商一致后,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,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生效后,需要執行協議書的內容,那么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后如何執行?
一、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后如何執行。
民法典規定,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后,由當事人執行,如果當事人不執行,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,法院判決后,被執行人逾期不執行判決書,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二、有關法律規定。
《我國民法典》
第304條【共享物分割方式】共享者可協商確定分割方式。如果不能達成協議,共有的房地產和動產可以分割,不會因分割而降低損失價值的,應該分割現貨的難以分割或因分割而降低損失價值的,應該分割折扣、拍賣、出售的價格。
共有人分割得到的房地產和動產有缺陷的,其他共有人必須分擔損失。
第187條【離婚時辦理夫妻共同財產】離婚時,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通過雙方協商辦理,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根據照顧子女、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。
夫妻雙方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的權益必須依法得到保護。
《我國民事訴訟法》
第236條的執行開始方式。
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、裁定,當事人應履行。如果一方拒不履行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,也可以由法官移送執行人。人民法院執行的調停書和其他法律文件,必須由當事人履行。如果一方拒絕履行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。
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后如何執行?根據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后,當事人執行協議的內容,如果一方不執行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,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,如果被執行人過期不執行,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。
在線免費法律咨詢
專業律師團隊100%免費快速回復*